劳动仲裁的程序知识,仲裁常识 仲裁和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

劳动仲裁的程序知识



1、劳动仲裁的程序知识

1.当事人申诉: 《 劳动法 》第8十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1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诉时效似有多重规定,见后面。

2、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3、组成仲裁庭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1案1庭制。 仲裁。

仲裁常识 仲裁和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



2、仲裁常识 仲裁和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

从本质意义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截然不同的。归纳起来,两者主要有4大区别:

1、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2、在受案范围方面,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

3、在管辖方式方面,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

仲裁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3、仲裁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1)基本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1)是否仲裁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1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仲裁机构由当事人自愿选择(3)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自愿选择(4)仲裁审理方式由当事人自愿选择2.独立公正仲裁原则独立公正仲裁原则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1,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2,仲裁机构独立,这是仲裁独立公正进行的组织保障,即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第3,仲裁无级别和地域管辖。仲裁不受涉案标的、级别、地域的限制,当事人自主自愿协议选定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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