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有哪些,房屋拆迁协议签订了可以反,房屋拆迁有哪些注意事项
1、注意事项有哪些,房屋拆迁协议签订了可以反
1、明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主体资格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第1项内容即是要明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主体是谁。1份合法有效的协议首要内容就是要有适格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拆迁协议中,主体是公民的其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且无精神病等其他导致其不能正常思维的情况,同时,其可以作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当事人1方的最重要条件,也是对1般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之外的特殊要求,即是其应当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如果非房屋所有权人且没有被委托等其他有权当事人的授权的,其签订的协议将有可能归于无效。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法人的权力能力与行为能力始于登记,终于注销登记。且其能力的范围与登记的营业范围密切相关,如超出其登记范围且为国家所限制的行为,则其不得实施,即使实施亦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的特别要求,主要是针对拆迁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件》(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未取得此许可证的,不具有拆迁人的资格,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能导致无效。如该协议有其他内容且属于法人或组织能力范围的,该内容为有效;关于拆迁房屋等约定内容应当非属于拆迁协议的性质;如果该协议还有其他违法情况,如违反国家总体建设规划的,则该协议还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此,认清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主体是否为合格主体,对协议的签订至关重要,双方合格则各方权利将易于保障,同时各方义务也易于实施。各方不适格,则容易导致不能意料的纠纷,使双方陷于认识之外的风险之中。
2、拆迁行为的前提《拆迁条例》第2条及第3条指出: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条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可见拆迁行为是不可以任意实施的,其除须具有必备的形式前提——获得有权机关批准、取得拆迁许可证外,还需要具备实质的前提,即符合城市总体与局部规划,有利于旧城履行、改善环境与保护文物古迹。如拆迁的目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其为违法拆迁,该违法性质可以是形式上的违法与实质上的违法。无论是哪种违法,被拆迁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其项目建设或拆迁行为违法上述规定的,均可向拆迁主管部门反映,请求其依法行使职能,制止拆迁人的违法拆迁活动。本项内容可以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拆迁许可证文号等内容,该内容不限于上述列举的几项内容。
3、被拆迁房屋概况被拆迁房屋概况是否明晰,将影响被拆迁人可得的补偿款是否恰当合法。根据《拆迁条例》第2十4条规定:补偿款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则在本项内容中首先须明确被拆迁房屋坐落何处,是否属于拆迁范围之内,明确房屋坐落即明确房屋的区位补偿价等项的补偿标准,1旦经双方确认,该标准即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将不会再就此产生纠纷;房屋的建筑情况,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房屋的建筑规模是影响拆迁补偿款项的重大因素之1,双方在协议中就此达成1致认识,同样有利于未来拆迁协议的顺利履行。除上述项目外,双方还可就房屋的装修情况与地上附着物等情况在这里进行记载,明确相关补偿项目。总之,越详细的记载越有利于减少纠纷,同样有利于将来纠纷的解决。
4、约定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的约定共分两部分:(1)拆迁房屋补偿费。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第2十3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则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在订立拆迁安置协议时,关于拆迁补偿部分首先就要明确补偿的方式,是采用“拆房补房”的方式还是“拆房补钱”的方式。对于补偿方式,拆迁人须提供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再由被拆迁人选择采用哪种补偿方式,但拆迁租赁房屋及公益用房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即使拆迁人经批准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有其他方式的,也不得采用。对于“拆房补房”的,根据《拆迁条例》第2十4条及第5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首先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再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对于“拆房补钱”的,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其中的区位补偿价由地方政府定期公布、用途分为住宅用房与经营性用房等、建筑面积是确定补偿金额的主要依据与基础。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有资格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评估认定,但被拆迁人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另行委托鉴定,对结果仍然不服的,可申请进行技术鉴定。对于安置用房的价值确定问题,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2十5条的规定,参照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确定途径进行。则同样需要明确安置房屋的区位、面积、用途等因素。除上述房屋的补偿款外,涉及土地征收的,对于附属于房屋及土地上的附着物与附属物等,在拆迁时亦应当得到补偿。对附着物与附属物的补偿是针对其所有人的补偿,1般以其市场价值折旧进行补偿,应当实行拆多少补多少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十7条第4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1般有如下附着物与附属物需要列入拆迁补偿项目中:煤气、独立电表、电话、网线、有线电视、独立水表、电热等。(2)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条例》第3十1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首先,对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因为拆迁而需要搬迁的,因搬迁所造成的损失属于赔偿项目,即搬迁补助费。其次,对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需要临时安置而拆迁人又未能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应当将该费用用于租赁房屋等临时周转居住需要。实践中,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数,往往是拆迁协议签订过程中,考虑搬迁补助费与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数额的考虑因素,如须搬迁的人口越多,则其搬迁成本越大,进行临时安置所需的补助费亦越大。此处的人员应当是与被拆迁人长期共同居住的人,临时短期入住的人不应当是补助对象。另外,对于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被拆迁人生产设备等的搬迁费用也是签订协议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3)其他补偿费。《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3条指出,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导致被拆迁人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本项补偿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另外,对于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装修等设施,也应当照价补偿。其确定方法需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如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评估机构确定。因此,在本条关于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的约定中,应当明确拆迁补偿方式,补偿款数额或者差价数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区位、用途等、需要补偿的附属物及其价值、搬迁补助费数额、临时安置补助费数额、装修补偿费及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
5、协议履行的约定(1)补偿费的支付。补偿费的支付应当包括两部分内容,1是产权交换房屋的交付;另1是补偿款的支付。
1、房屋的交付。(1)交付时间须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百4十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确定房屋的交付时间对被拆迁人利益关系重大,涉及房屋毁损后果就由谁承担等问题,应在协议中首先予以明确。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百07条规定:“当事人1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百1十2条规定:“当事人1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百1十3条规定:“当事人1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1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交付时间确定后,拆迁人义务履行时间即告确定,如拆迁人不能在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依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方式可为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2)交付内容须约定。交付房屋的,对房屋质量及装修情况等应当予以约定,对房屋质量的约定低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执行相应标准的规定。另,订立拆迁安置协议时,对安置房屋的结构类型、户型等情况亦应当进行约定,虽然此内容没有法律法规等进行规定,但也是切实涉及被拆迁人利益的项目,应当予以注意。
2、补偿款的支付。对补偿款的支付,当事人可以约定1次性支付也可以约定分次支付,但对履行时间应当进行详细约定,该约定的目的是确定拆迁人的义务履行期限,如在约定期限内拆迁人不履行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支付方式亦应当予以约定,适当的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的表现,如1方选择的履行方式导致另1方接受利益困难,则显失公平。如有造成损失的,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赔偿。但此种权利的救济显然力量不足,1是此种损失往往很小,要求公力救济成本过高;而当事人要求私力救济又无从依据。更重要的是,即使当事人愿意付出高成本以公力救济维护权益,但由于双方之间没有确定的责权划分,维权的过程也非常艰难。(2)房屋的腾退。被拆迁人房屋的腾退是房屋拆迁人权利实现的表现之1,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实现的后果。如果约定的腾退时间届至而被拆迁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拆迁人可以提出申请继而引起强制拆迁程序,以保证拆迁工程的顺利进行,并保证工程项目总体进度的正常实施。同样,对于被拆迁人来说,腾退房屋的约定限制了其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与收益等权利,其权利期限截止到腾退房屋的时间。(3)房屋等不动产权利的注销。注销亦是房屋等不动产产权消灭的方式,房屋与土地权利自权利登记时产生,自注销登记时消灭。将被拆迁人房屋注销后,拆迁人方可对项目建设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因此,对此项内容的约定是对拆迁人权利的保护性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共同约定被拆迁人在1定的日期内向其移交有关房屋、土地证件并办理注销手续,如被拆迁人不履行义务的,拆迁人可以寻求公力救济。被拆迁房屋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天然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乙方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结清已使用的水、电、气等费用。
6、其他事项的约定(1)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百0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百1十1条规定:“当事人1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1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承担违约责任是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主要不利后果,其形式包括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百07条作了相同的规定:当事人1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1般为继续履行、修理、重做、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可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对双方当事人关系重大。如1方不依法或依约履行合同的,另1方当事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要求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违约责任中,1般为要求相对人履行协议及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可在协议中约定如下内容:首先,约定拆迁人如不按协议规定的日期向被拆迁人交付各种补偿费用,逾期1日,应按所欠款额的1定比例偿付违约金;拆迁人如不按协议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应向乙方偿付1定数额的违约金;被拆迁人如经拆迁人按协议规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迁的,每逾期1日,应向拆迁人偿付违约金等。上述事项与违约金数额的明确,是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履行协议中权利义务之后果的明确,具有1定的惩罚性,能够督促协议当事人善意的履行协议。同时,还是该协议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2)纠纷的处理。纠纷是社会主体之间的1种利益对抗状态,民事纠纷则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我国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有私力救济、公力救济与社会型救济等。私力救济即指当事人在没有第3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以实现权利的方式;公力救济指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对于此3种纠纷解决途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在纠纷处理的约定中,当事人可协议约定选择自行和解或者仲裁与诉讼等,如涉及仲裁或诉讼的还可选择明确的仲裁机构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3)协议的效力。合同生效可为成立即生效,须经批准或登记等手续的,在批准或登记后生效,如合同中约定生效期限或生效条件的,自期限届至或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合同的失效包括合同法第5十2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下的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合同的失效,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履行完毕等情况下的失效。另外,如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限的,期限届满合同失效。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双方权利义务的开始,失效意味着双方权利义务的结束,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协议生效后拆迁人即有权利要求被拆迁人腾退房屋,如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又不履行义务的,拆迁人可以通过申请提起强制拆迁程序;被拆迁人在协议生效后,有获得安置补偿与临时安置费等权利,如拆迁人不履行义务的,被拆迁人有通过公力救济途径强制拆迁人履行义务的请求权。合同失效后,双方的上述权利与义务即全部消灭。因此,对合同效力期间的约定是否明确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关系同样非常重大,双方应当在协议中约定协议生效的时间,如签字盖章时生效或在某具体日期生效等,同时双方可约定合同的有效期或约定合同失效的条件或者期限。如双方约定: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房屋拆迁有哪些注意事项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许成文 拆迁协议书1般情况下应使用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统1印制的文本,其内容主要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安置用房的面积、地点和层次,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条款。拆迁协议书签订后,必须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并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但在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时,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同时,被拆迁人应将原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房屋拆迁时,被拆迁方有许多值得注意的地方.1.房屋拆迁面积的确定.如果实际面积大于房产证上的面积,务必要求拆迁方丈量,坚持以实际面积计算.2.房子装潢的补偿.比如铝合金窗和防盗门的补偿与1般门窗不同;石英水磨地和1般水泥地的补偿不同;需要补偿和不补偿的项目容易混淆,都必须在拆迁方作记录后11过目.3.违章建筑的年限和补偿.如果有违章建筑,事先最好有违章年份的凭证,哪怕是1张用料单或用工单.因为不同年份的补偿多少不同.4.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搞清合同内容,不清楚的问清以后才签字.5.如果拆迁时要求析产,如有两个房产证要求得到两套回迁房都是可以的。
3、杨浦区动迁哪11个地块?房屋拆迁都有哪些注意事项?
杨浦区属于上海市,它的位置在上海中心城区的东北部,为了城市的规划,有11个地块要动迁,其实面对动迁的问题,人们都还是想要提前知道的,毕竟想要知道自己的房子在不在动迁的范围,这样我们才有更好的打算。那么小编就来介绍1下杨浦区动迁哪11个地块?房屋拆迁都有哪些注意事项?
杨浦区动迁哪11个地块
杨浦区即将动迁平凉53街坊,延吉201街坊,平凉71和75街坊,大桥94街坊,定海146街坊,大桥103街坊,大桥116街坊,大桥124街坊,大桥125街坊,44街坊和政通路拓宽这11个地块。其中动迁户数最多的街坊应该是定海146街坊,据说动迁的户数已经达到了1615户,其次应该是平凉53街坊,动迁的户数大约在1100户左右。这几旁迟年来上海的杨浦区不断的在进行旧区改造,估计应该在能够全部完成旧改。
房屋拆迁都有哪些注意事项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订立
拆迁协议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达成,意见不统1的,拆迁人可以拒签。并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不同情况下补偿标准不同
补偿标准根据要根据具体拆迁项目实施意见和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定,同时也要结合房子、土地的不同情况。房屋拆迁补偿可分为房屋补偿和土地补偿。商业性质用房补偿要高于宅基地用房,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评估商业性质用洞尘房时1定不要忘记要求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此,补偿标准是否过低,被拆迁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来看。
(3)申请信息公开
当补偿过低,我们首先应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看政府设定的各项补偿是否公平合理。如发现拆迁方没有按照运颤李补偿约定履行义务,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补偿过低拒签协议,遭遇强拆怎么办
未经相关部门裁决擅自强拆的行为是违法的,我们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对自己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追究拆迁方得行政违法责任和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5)其他
除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之外,拆迁方也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等其他违法现象。各种拆迁伎俩花样百出,我们要练就1双大师兄的火眼金睛,迅速识破并及时维权,才能占取先机,大幅提高胜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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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屋拆迁的1些法律常识有哪位大侠知道?谢谢!
查阅: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5、拆迁注意事项有哪些
法律分析:
1、房屋拆迁需要注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签订。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拆迁当事人及基本情况。(拆迁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补偿时间。(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房屋估价。(5)拆迁安置办法。(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8)违约责任。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8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1,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6、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各个城镇也在1体化发展建设中,如果遇到政府项目征地的话拆迁则是大家所不能避免的。那么,下面小编就带大家1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以及房屋拆迁需要注意哪些。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所谓产权调换指的是产权人用原土地上再建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交换,但被拆迁人仍然保留自己相应的房屋产权。
2、作价补偿:它是1种支付货币的补偿方式,拆迁人用这种方式来补偿被拆迁人的经济损失,这种补偿方式不仅能1次性将拆迁中所遇到的问题解决,还能提高房产的营业效益。
房屋拆迁注意事项
1、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订立
通常房屋侍让的拆迁协议都是由拆迁人以及被拆迁人协商而达成的,若双方对拆迁的意见不统1,那么拆迁人有权拒签。
2、 不同情况下补偿标准不同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都是更具各地不同的神迟拆迁项目以及经济发展状况来定的,并且还需根据拆迁的房子以及土地的具体情况。
3、申请信息公开
如果拆迁人遇到拆迁补偿过低的情况,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将拆迁信息公开,以查证各项补偿是否公平合理。若是发现拆迁方没有依照协议来补偿,那么被拆迁人可以向行政提出诉讼。
4、遭遇强拆怎么办
凡未经过相关部门裁决而私自强拆的行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人有权追究对方的行政违法责任,并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文章总结:以上就是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方游谈李式有哪些以及房屋拆迁需要注意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继续关注齐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