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提纲包括哪些内容,民事诉讼庭审人员都有哪些

庭审提纲包括哪些内容



1、庭审提纲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法庭审理提纲1般包括下列内容:(1)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2)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的要点;(3)讯问被告人时需了解的案情要点;(4)出庭的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的名单;(5)控辩双方申请当庭出示的证据的目录;(6)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百4十7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民事诉讼庭审人员都有哪些



2、民事诉讼庭审人员都有哪些

【为您推荐】曲周县律师 鹿泉市律师 滨江区律师 路北区律师 平昌县律师 徐水县律师 武安市律师 在进行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的过程的时候,是有1定的流程的,而且开庭审理的时候,是有必须要出席的人员的。那么,民事诉讼庭审人员都是有哪些呢?开庭审理的程序是什么样的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1、开庭审理人员组成 民事诉讼中,第1审合议庭成员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而第2审民事案件的审理,则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当然,与第1审相同,合议庭的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

2、开庭审理的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庭审准备庭审准备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准备的内容包括: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参加庭审做好准备。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的地点张贴。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3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4、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3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奠定基础。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1是当事人陈述;2是出示证据和质证。

1、当事人陈述

2、出示证据和质证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但是,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必在法庭上质证。(1) 证人证言。(2) 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3)鉴定结论。(4)勘验笔录。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询问当事人的意见。(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是辩 论原则最生动和最集中的体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法庭调查阶段审核的事实和证据,围绕案件争执焦点,互相进行口头辩论,争取合议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 裁判。同时,通过辩论,审判人员能够掌握案件的关键所在,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原告和诉讼代理人都出庭的情况下,1般先由原告发言,然后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发言主要是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驳斥被告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而不是重复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所作的陈述内容。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答辩不是对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的陈述和答辩的简单重复,而是针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发表意见和辩解,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合法的,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3、 第3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认为原告和被告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其发言或答辩是对原告和被告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 请求进行辩驳,从而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是参加到本诉讼中与之有法律关系的1方当事人中来,他与该方当事人的关系既是对 立的又是统1的。在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时候,他们之间是统1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辅助该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当涉及参 加之诉中权利的享有或责任的承担时,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的,此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可能针对与之有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回答和 辩驳。刘家兴、丛青茹编著:《民事诉讼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

4、互相辩论。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 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法庭辩论结束后,如果案件事实清楚的,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或者休庭后进行。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 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当即履行完毕,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应 当记入笔录,在双方当事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及时判决。

5、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1)合议庭评议(2)宣告判决宣告判决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4)法庭笔录法庭笔录是书记员对开庭审理活动的记录。(5)审结期限《民事诉讼法》第135条对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作了如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其实,民事诉讼庭审人员必须出席的主要是有审判员、陪审员等。另外,在进行审理民事诉讼的案件的时候,如果是当事人委托他人的情况,是1定要进行出具委托书的,而且,在审理的时候,是有1定的时间的期限的,是需要在相应的期限内进行审理完成。 延伸阅读: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主要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庭审的规定有哪些



3、刑事诉讼法庭审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百9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1百9十1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悔弊者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1百9十6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1百9十7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碧薯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2卜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第1百9十8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有哪些?



4、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有哪些?

法庭审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赋予审判权的严肃的法律行为,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因此,无论是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旁听群众都要维护法庭的尊严,不得违反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旁听群众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给我们的刑事审判带来1定的影响,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对这种行为的正确处置,反映了1个刑事法官驾驭、组织、指挥法庭审理活动的水平和能力,我通过多年的刑事审判活动,总结和梳理了1些常见的现象,就如何处置,在这里和各位同仁进行探讨,如有错误,请大家批评,以此共同提高刑事审判水平。

1、突发事件的基本界定 突发事件,就是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刑事庭审过程中出现的、在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意料之外、瞬间很难做出正确判断,影响庭审活动正常进行的1些具体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出现的时间应当在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中;

2、这些行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甚至是1些具体举动,具有突然性,在法庭的意料之外;

3、内容具有复杂性,往往与所审理的案件息息相关,或者诉求不合理,或者影响庭审进行;

4、时间紧,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具有1定难度;

5、可能影响庭审活动继续进行。我认为,只要具备以上特征,就可以界定为突发事件。当然,这些行为可能合法,也可能违法,只要法官具备了1定的业务知识、庭审经验、综合能力,就能够依法作出正确裁决。

2、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

1、合法公正原则。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应当依法进行,这里的法,就是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法庭规则等刑事法律规范,同时应当做到忙中不乱,有条不紊地进行,这样才能够措施有力,让当事人信服。

2、合情合理原则。也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照顾当时的合理诉求。

3、慎重稳妥原则。根据突发事件内容、情节和对庭审活动的影响,选择适当的处置措施,把握好度。

4、果断及时原则。法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避免类似的情形再次出现。

3、常见突发事件的处置 无论公诉案件,或者是自诉案件,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均应在庭前制定详细的庭审提纲,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事件进行充分估计,拟定相应的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影响庭审顺利进行的因素。

1、当事人申请法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24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但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决定权在院长(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由审委会决定其是否回避)、检察长,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当庭申请复议1次。对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2、当事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 辩护权作为被告人的1项重要诉讼权利。应当依法获得保障。根据刑诉法解释35条规定,1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名。共同犯罪案件中,1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辩护。根据该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如果合议庭同意,就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庭要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法院也不再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自行辩护;

2、被告人属于盲聋哑人、开庭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只要具备其中情形之1的,均不予准许。需要注意的是,自法庭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3、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无论公诉案件,或是自诉案件,这种情况较常见,处理措施是:根据刑诉法解释165条办理,

1、让申请人提供证人的准确姓名、联系方式、证据存放的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2、申请重新鉴定的须说明理由;

3、申请勘验的须说明理由;

4、法庭根据具体情况 ,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这里如何判别具体情况,要围绕是否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罪名是否成立进行;

5、法庭不同意的,应当当庭说明理由并继续开庭。需要注意的是: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4、公诉人要求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 在审理自诉案件中,同样也存在这种可能,处理的办法是:依据刑诉法解释第155条办理,

1、法庭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必要的,可以准许出示;

2、如果对方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作必要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

3、法庭应当确定辩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期满后应当及时开庭。

5、对被告人翻供的处置。 被告人供述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1种,它是被告人接受公安司法人员讯问,向讯问人员做出的书面或口头陈述。庭审中,被告人可能对其供述予以认可,可能不认可。对翻供的,法庭应当提示公诉人问明被告人翻供的原因,而不是由法庭去讯问。如果被告人翻供的原因是无碍大局的小事,法庭应当告知被告人已经充分注意到,并已记录在案;如果是重大事情,比如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况,不搞清楚可能影响事实、性质认定的,则应当由公诉人举证印证,如果还不能解决,就应当果断休庭,要求有关1方抓经查清。

6、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 这种情况主要是本案存在事实不清,影响性质认定的;可能出现新的罪行的;或存在漏罪漏犯需要追诉的等情况。法庭依法应当准许,并宣布延期审理。注意的是: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时间上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且该时间不计入审限。

7、法庭审理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 自诉案件难办,是基层法官共同的感觉,其原因有3,1是调查取证难,多数案件发生在邻里之间,往往因民间纠纷,或婚姻家庭纠纷引起,证人怕得罪人,不愿作证,法官的取证艰难;2是化解矛盾难,案件能够起诉到法院,当事人亲友和基层组织可能在起诉前已作了大量说服工作,但收效甚微,双方对立情绪大;3是自诉案件的数量毕竟是少数,对于长期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来源,不太熟悉刑事诉讼程序,对刑法的规定了解的不全面。导致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的举证不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表现的较为突出,往往自诉人所举证据与被告方举证矛盾重重,甚至完全相反,难以认定案件事实,有的做法是休庭,让控辩双方继续收集、固定证据,当再次开庭时,又出现了与前次庭审相同的情形,法庭无法做出公正裁决。虽然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没有专章的程序规定,但作为刑事案件,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参照公诉案件对类似情形的处理进行处置。目前没有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这种情况下,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53条规定,合议庭就应当对证据进行核实,避免出现类似情形。

8、当事人对对方的发言提出异议的。 这种情况,存在发言的方式不当,未经法庭许可发言,抢着发言,或者发言的内容带有讽刺性、侮辱性、挑衅性发言,从而存在激化矛盾可能的,法庭应当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当提出警告,并依照法庭规则予以处罚。

9、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可能影响裁判的。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68条规定,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是新的辩解意见,则要恢复法庭辩论。否则可能导致程序不合法。 1

0、当事人或者旁听群众对法庭、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或者法庭工作人员有人身攻击、侮辱性言语的。 合议庭人员首先应当检查自己是否严格依照诉讼法规定进行庭审,合议庭的言行是否符合法言法语的规范,对待当事人是否1视同仁,不应当存在偏袒1方情形出现。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引导其依法进行诉讼活动,避免出现对抗法庭的情形。当然,对违反法庭规则的,法庭应当果断处置,予以警告、训诫、强行带出法庭,直至罚款(上限1000元)、拘留(最长15日),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作为刑事法官,应当具有处变不惊,以变应变,坚持原则,果断处置的驾驭、组织、指挥能力,既表现在意料之中,又表现在临场发挥上,树立刑事法官的良好形象。

仲裁庭审辩论有哪些技巧



5、仲裁庭审辩论有哪些技巧

您好: 仲裁庭审辩论方法

1、对单位证据的反驳 (1)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有效性问题:单位规章制度在规范员工行为、处罚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中起着重要作用。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与否,直接决定着单位行为合法与否。 单位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条件: A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履行法定程序。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如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开会签到记录,讨论记录,规章制度公示、告知的员工签字记录。有这些证据才能证明规章制度是经过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如果劳动者未在告知通知上或者告知会议上签过字,则规章制度是无效的,并不能作为处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B规章制度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反,则为无效的规章制度。 因而,面对单位所提出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以规章制度的制定未经法定程序特别是未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内容违法,予以反驳,这是有效的应对单位所举证据的对策。 (2)单位伪造的证据。单位甚至可能伪造劳动者签名。对此,劳动者要坚决提出申请鉴定的要求。当然,这可能需要耗费时间,并预先缴纳不菲的鉴定费用,但如果鉴定结果显示证据是伪造的,则单位要承担败诉后果,并承担鉴定费用。

2、证据的阐述和回应单位否认己方证据 仲裁庭质证阶段,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仲裁员1般会要求当事人在证据质证前提交已掌握的全部证据,质证完毕后,非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闭庭后补充提交的证据1般不再作为定案依据适用。 真实性:证据是否真实?如单位伪造了劳动者的签名,则该证据就是不真实的。 合法性:证据形成的方式是否合法?如,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就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规章制度生效的要件,从而是不合法的。逼迫劳动者写的辞职信,就不合法。 关联性:能否证明证据提供者所证明的事实。 其1是说,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着某种联系,因而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其2是说,证据间必须存在着互相印证的关系,即证据之间的联系具有1定的相向性。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即是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有关联性,能否证明案件事实的1部分或全部,或证明证据事实。 (1)注意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很多情况下,劳动者缺乏充分、明确的证据,如工资单没有经单位盖章或者领导签字。因此,单位会说这些证据是劳动者伪造的,不具证明力。对于工资发放问题,单位本就有责任举证证明单位发放了足额的报酬。因此单位要负举证责任。再如,现在很多都使用电子考勤机器,员工很少能拿到书面并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加班记录证明。如果劳动者能初步提供有考勤机器(如考勤机器的照片)、考勤的电子文档,则,即使单位加以否认,那么也可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要求单位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班时间情况。也就是说,单位不能仅仅依靠矢口否认劳动者的证据,而否认劳动者所要证明的事实,还必须拿出其他证据来予以证明。 (2)注意使用日常经验。如,从常识和日常经验可知,工资单是很少盖章或者签字的。甚至可以举例说,本人相信,法院法官的工资单也应该没有加盖法院的印章! (3)注意使用证据形成过程和工作过程的描述,来增加证据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