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同居纠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餐饮索赔纠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处理同居纠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处理同居纠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处理同居纠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修正后的为保障1夫1妻制原则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规定。在适用这1禁止性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那些应由道德规范调整的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通奸是指双方或1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通奸、婚外恋都属于有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1般由道德规范调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的区别。重婚系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1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2、同居财产纠纷怎么解决关系自行解除。如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关系。同居期间的或者纠纷,可诉讼解决。解除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可比照离婚纠纷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1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1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1方给予1次性的经济帮助;同居生活期间1方死亡,另1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符合继承法第十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同居纠纷虽然与夫妻之间的纠纷有1定的相似之处,但因为我国是不保护同居关系的,自然在处理相关纠纷的时候,也就需要当事人能够更加小心谨慎,以免给自身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而其中要是关系到同居期间财产或者未成年子女的处理,双方无法协商达成1致的话,也是允许依法去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这1种方式来解决纠纷。 延伸阅读:未婚同居财产如何分割同居关系纠纷起诉状如何写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同居、重婚有明确规定。

餐饮索赔纠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2、餐饮索赔纠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餐饮索赔的注意事项有:

1、不管如何,在责任未认定前,餐厅的任何人不得向顾客主动建议、许诺支付、或承认对事故负有任何责任。

2、当顾客遭受第3人伤害时,不能置之不理,应尽可能在能力范围内协助顾客。

3、当顾客是因餐厅工作职员的错误或忽视造成伤害的,餐厅经营者应及时陪同顾客前往医院检查,要持积极的态度处理,以减缓客户的抵牾情绪,便于往后的协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百1十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夫妻离婚男孩抚养注意事项有哪些?



3、夫妻离婚男孩抚养注意事项有哪些?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1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适合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商好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都主张抚养权的,1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1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1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1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2十至3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1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5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1次性给付。

9、对1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1

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1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1

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1般至子女十8周岁为止。十6周岁以上不满十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1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1

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1,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1

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1

4、离婚后,1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1

5、1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1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1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1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1

6、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1

7、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1,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1

8、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1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1

9、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1方抚养。2

0、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抚养费具体包括哪些费用抚养费也称抚育费,是父母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婚姻法上的抚养费,是指当父母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明确阐明, “婚姻法第2十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综合上面所说的,孩子的抚养对于做父母的来说1定要先从孩子的利益先出发,而且在抚养的过程中,必须要做到保护孩子所有合法权益,但另1方就必须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成年,所以,孩子是天真的,在协商孩子抚养权问题上,1定要慎重的考虑清楚,这才是对孩子最好的。 延伸阅读:争取子女抚养权时应该如何取证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条件有哪些?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有效吗?。

子女抚养纠纷基本常识



4、子女抚养纠纷基本常识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分割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子女抚养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的内容:   

1、同居关系的解除;   

2、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   

3、子女的抚养。   处理原则:   

1、1般情况下,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如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1方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3、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发生争议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1般共有财产处理;   

5、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6、子女抚养的处理同离婚纠纷。   调整上述问题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1)》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2)》。

上诉状抚养费纠纷怎么写?



5、上诉状抚养费纠纷怎么写?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的纠纷就是关于离婚的纠纷,随着我我国的法制化程度越来越高,离婚的人数也就越来越多,很多夫妻在生活中出现纠纷就不会将就自己,选择的都是离婚来解决问题,而在离婚的时候主要的1个问题就是关于抚养权,那上诉状抚养费纠纷怎么写?下面就详细介绍。

1、上诉状 上诉人: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上诉人因 1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上诉理由:此致人民法院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上诉人:年 月 日[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1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注意事项]

1、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仅在1审判决、裁定送达时口头表示上诉而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2、上诉是当事人享有诉权,1审原、被告及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3人均有权上诉。

2、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1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3种方式:

1、1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1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1方。1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1般是以十8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8周岁为止,计算总数1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1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1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1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1次性要交5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1次性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1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离婚的问题已经是社会中普遍的问题,很多人在解决离婚的问题的时候难以解决妥当,主要的问题就就是关于财产分割以及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问题,在婚姻法中对于抚养费的规定比较详细,没有抚养权的1方必须按时支付1定的抚养费不能拖延。 延伸阅读: 离婚孩子抚养费支付到多少岁 2017年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怎么算,抚养费给付期限是多久 法院强制执行抚养费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子女抚养纠纷有基本常识有哪些



6、子女抚养纠纷有基本常识有哪些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分割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子女抚养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的内容:

1、同居关系的解除;

2、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

3、子女的抚养。处理原则:

1、1般情况下,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如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1方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3、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发生争议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1般共有财产处理;

5、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6、子女抚养的处理同离婚纠纷。调整上述问题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1)》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2)》延伸阅读: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离婚中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纠纷 同居子女抚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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