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应掌握的基本法律常识有哪些?求一份关于学习法律常识的心得体会、谢谢!!!
1、大学生应掌握的基本法律常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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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求1份关于学习法律常识的心得体会、谢谢!!!
法律基础学习心得体会 在大学3年级的第2个学期,很荣幸地,我有机会学习到《法律基础》这门课。学习这门课后,让我对“法律”这个熟悉而又陌生的词汇有了深1层的认识和理解。 从这1门课,我学习到了民法、诉讼法等与自身生活相贴近的法律知识,使我更加识法、懂法,相信在将来,这些认识也能够带给我实实在在的意义!我们1直提倡建设法治社会,无论是作为1名普通的公民还是当代大学生,贯彻国家宗旨,我们也应该提高法律常识,为祖国建设法治社会作贡献。因此,我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努力修读《法律基础》。做1个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学生,好公民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是我们的共性。大学校园里方兴未艾、屡禁不止的课桌文化表达了当代大学生"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的共同心声。但是,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自由不是恣意妄行,也不是为所欲为,而是相对的、受制约的。个性自由从1开始就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制约:1是自然规律;2是社会规则。逾越这两者的行为,都不可能尝到自由的甘果。法,作为人类选择、接受、沿袭下来的1种文化现象和社会规则,自产生之日起便与人们获取或丧失自由息息相关。 对于法和自由的关系,先哲们有过许多至理名言。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近代法国启蒙思想大师孟德斯鸠进1步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1切事情的权利;如果1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马克思对此则阐述得更为明确,他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可见,人们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就应该学习法律,掌握法律,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法律基础课正是1门帮助大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法律的基本知识的课程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大学生,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和社会主义的接班人,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大学生,无论什么专业,学习法律基础,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而我们每1位大学生毕业后都将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道路。因此,我们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素质,使自己可以充分运用法律这1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几我们自身未来发展的需要是我们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 而且,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1,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 在这1个学期的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我觉得自己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 我们大学生,是国家现在和将来的主人,应当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而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因此,通过这门课的学习,我了解了依法正确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的意义。 学完这门课,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1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并在1定程度上提高了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此门课程不止让我们具备了1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也使我们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完善,适应新时代对大学生的要求。提高了我们自身的综合素质。让我们更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据调查,我国大学生犯罪有逐年递增趋势。这个时候,正是《法律基础》这样的课发挥作用的时候,我认为,即使这样的课不能拯救所有犯错误的人,也1定会对1部分人有作用的吧。 在我国进入WTO以后,法律知识更是我们必备的基本知识,我们更应该把这些法律知识用在处理好国际关系上。 总之,在本学期学习的这门《法律基础》课上,我们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1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这门课,我还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如果有机会,我还会将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传给那些法律意识薄弱的人,积极参与普法,让更多的人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作为1名学生,我不仅要学习好专业知识,还要博览群书,扩阔视野,学习《法律基础》这门课,使我加深了对法律认识,提高了法律常识!作为1名普通公民,我要拥护党的领导,积极配合国家建设法治社会,做到知法、守法、用法,绝不做有违法律、法规的事! 在今后的学习当中,我会继续修读有关法的知识,继续提高法律常识,并把法运用到日常生活中,为祖国构建法治社会作出1点贡献。
3、大学生应掌握的基本法律常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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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及日常生活中各方面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婚姻篇
1、新婚姻法规定有可撤销婚姻吗?有。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2、法律规定了夫妻之间有哪些权利义务?(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2)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3)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1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5)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受双方收入高低的影响;(6 )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7)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哪些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的〈另有约定的除外〉:(1)工资、资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非婚生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吗?可以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剥夺与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且《继承法》中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法》中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因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继承时享有相同的权利与承担同等义务。借贷篇
1、欠条与借条1样吗?有什么区别呢?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1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20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约定还款期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也就是说,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1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而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1种结算,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2、借钱给别人,约定的利息有限制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十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为超过年利率24%也就是月利率2%,法律是完全支持的。
3、老公或老婆其中1方借的钱,另1方要共同还钱吗?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1方对外所借的债务,该笔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也就是说夫妻双方都要共同还钱。但是,在下列情形之1的属于借款人夫或妻个人债务,由夫或妻1方承担:(1)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1方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并且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
4、你知道民间借贷官司的“保质期”是多久吗?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1般为2年。房产篇
1、什么是商品房的5证、2书?“5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2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2、哪些房地产不能转让?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3十9条规定的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广告中所写的“起价、均价、套价”等具体是什么意思?1般来说,“起价”是该楼盘中最低的售价。1个楼盘中可能只有几套这样价格的房子。“均价”在多层楼盘中多是指2—5层的售价,在高层楼盘中则多是位于6—8层的售价;“套价”则是开发商以每套房子为单位的出售价格,每套房产根据所在楼层及朝向各有不同的售价。
4、夫妻其中1方可以擅自将共同拥有的房子出卖吗?如果购房者在房产证上看到有其他人的名字,就表明该房产是共有房屋,这个事后1定要看到全部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才可以购买,因为房屋是夫妻共有的,如果有1方不同意出卖,另1方就无权出卖此房屋。
5、房屋买卖双方已经办完过户手续,这时双方还能解除合同吗?可以的。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好了,达成1致的意见,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即使房屋已经过户。
6、房屋的业主可以卖掉或者抵押已经出租的房屋吗?卖掉房屋的话是否需要通知租房人呢?房屋业主可以卖掉或者抵押已经在出租的房屋。虽然房屋业主将房屋已经出租,但是房屋的产权还是属于业主的,业主有权按照自己的需要处置自己的房屋。业主卖掉房屋是需要通知租房人的。在卖出房屋之前,业主应当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通知承租人,因为在同等的条件下,租房人有优先购买权的。
7、如何计算加班费?加班费能否代替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法》第4十4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百5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2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3百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4十4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百5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2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3百的工资报酬。因此,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1般是指双休日。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8、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刑事案件中需要对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吗?关键看他在实施犯罪行为当时是否处于精神病发作期间,若是的话,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否则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犯罪的话,则要负刑事责任。
9、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
0、你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男女双方相互爱恋、你情我愿的发生“关系”也算强奸吗?如是女方不满14周岁,即使女方自愿,法律上依旧按照强奸罪论处。延伸阅读: 犯强奸罪判多少年 婚内强奸罪的法理学分析 强奸罪判多少年。
5、社区矫正人员法律常识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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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针对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从规范劳动用工的角度进行了深度解读,希望有助于劳务派遣3方当事人正确理解劳务派遣法律规定,尤其对用工单位预防法律风险提出了律师的建议。
1、用工比例问题
1、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2、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3、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4、用工单位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时,应当注意用工比例问题,以免因劳务派遣用工超比例而出现违法用工情形;同时要注意,如果劳务派遣用工超比例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则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在2016年3月1日之前降至规定比例;如果是在2012年12月28日之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2016年3月1日以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为了保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如果用工单位有劳务派遣用工超比例现象,应当及时制定调整用工方案,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以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争议的纠纷。
2、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及3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1、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该被派遣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只能约定1次使用期。
2、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3、在劳务派遣业务中,涉及3方当事人,有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其中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具有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提供同工同酬的待遇,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但用工单位可以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此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4、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因为我国行政地域广大,各地区的社保政策并不完全1致,因此在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上,应当注意各地的具体政策;总原则是:社会保险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所在地没有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5、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依法规范企业的用工管理,达到预防用工法律风险的目的;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包括依法制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依法制定人力资源工作流程,依法制定应急事件处理预案,依法进行人力资源法务培训、依法进行预防企业高管职务犯罪讲座等等,通过上述规范行为,最大限度实现预防企业法律风险的目标。 延伸阅读: 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